财政部:延续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

更新时间:2020-04-27



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4月20日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26日



解析:

4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延续实施一系列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公告,此前一系列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两部门公告是落实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实施普惠金融和小额贷款公司部分税收支持政策”的具体举措。

大力支持农村金融发展

根据公告,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值得注意的是,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引导小贷公司发挥作用

根据公告,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此外,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加大小微企业支持力度

根据公告,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此外,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